简介:危险性驾驶员罪是所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员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员机动车追赶竞驶,情节恶劣的不道德。根据这一概念,危险性驾驶员罪否归属于行为犯?如果驾驶者在停车场被找到酒精含量显著微克,警员否可以将其推断为危险性驾驶员罪呢?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看一看这个案例吧! 2011年10月的一天晚上,王某华在参与完了朋友张丽的婚礼后,不应友人之邀请前往城南的一个酒吧之后饮酒尽兴。
途中,王某华驾驶员着自己的爱车载着一位同伴,一路畅通无阻地行经着,没遭遇交警的检查。半个小时后,王某华抵达了目的地。对自己的车技分外热情的王某华拒绝接受了停车场泊车员交由行驶的心意而自行行驶,就在车子将要停好的时候,王某华的车不小心与旁边一辆车再次发生了刮擦。被摸车辆的驾驶员迅速到了现场,并向王某华明确提出高价赔偿金。
王某华不能接受,对便利打电话报警。交警抵达现场之后,意欲对双方展开调停,却无意中找到王某华身上有酒味,就对王某华展开了呼气测试,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14毫克/100毫升,已超过醉酒标准。随后,王某华被检察机关以危险性驾驶员罪控告至法院,并被判处三个月有期徒刑。
可是王某华指出,自己到了停车场之后早已没再行驾驶员机动车了,怎么还能被确认为是醉酒驾驶员呢?醉驾怎么会不是交警在道路上设卡检查的时候搜出,才能称作危险性驾驶员吗? 【小编评析】 2011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员机动车追赶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员机动车的,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一规定指出法律意义上的危险性驾驶员罪归属于行为犯,即犯罪嫌疑人在醉酒状态下驾驶员,即包含危险性驾驶员罪。醉酒驾驶员时间的长短、醉酒驾驶员否导致严重后果、醉酒驾驶员否被交警当场搜出等明确情节,并不影响该罪的定性,只影响该罪的量刑幅度。
在上述案件中,王某华在抵达停车场之前,早已醉酒驾驶员机动车在道路上行经了半个多小时。尽管王某华是在停车场被交警找到的,但一方面王某华的酒精测试远超强醉酒标准,另一方面其在醉酒状态下早已在道路上驾驶员机动车持续半小时,交警确认王某华危险性驾驶员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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